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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國有林區監督執法工作,把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監督執法工作任務落到實處,結合我省實際,吉林省林業和草原局修訂了《吉林省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監管辦法》《吉林省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兩個辦法”自2020年12月18日發布執行以來,完善了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監督執法體系,補齊了橫向監管短板,建立健全了事前參與、事中監控、事后檢查的監督機制,為國有森工企業良性發展保駕護航的同時保障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安全。但“兩個辦法”在執行過程中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有些國有森工企業巡查巡護力度不夠,導致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違規行為屢禁不止,甚至個別被處罰后的違法行為人仍恣意妄為。二是有些國有森工企業對中央環保督察信訪案件整改不及時、不到位,存在推諉扯皮、矛盾上推,不作為或者慢作為等現象。三是國家對重點國有林區范圍內的使用林地、采伐林木的管理權限作出了調整,有必要對森林資源監督工作進行再規范。四是根據省里有關規范性文件規定,需對試行的文件重新修訂完善。
二、編制過程
省林草局對《吉林省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監管辦法》《吉林省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行政執法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初稿并兩次征求局領導、各處室、相關縣市和森工企業的意見和建議,根據反饋意見和建議進行了修改,達成一致意見后形成了《吉林省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監管辦法》《吉林省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行政執法管理辦法》修改稿,履行了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等法定程序,形成送審稿。
三、政策依據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吉林省重點國有林區監管體制改革方案》。
四、主要內容
對《吉林省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監管辦法》《吉林省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行政執法管理辦法》作以下修改。
(一)對《吉林省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監管辦法》作出以下修改
一是將第1條“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理由是,《森林法》新增加“監督檢查”一章,其目的是加大對森林資源保護、修復、利用、更新的監督檢查力度,保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職責。為此,省林草局對重點國有林區實施監督檢查,是《森林法》賦予的法定職責,有必要對依據規定進行修改。
二是將第16條“國有森工企業要嚴格落實《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辦法》,巡查和制止破壞未成林造林地的放牧行為和大規模牛群進入林地放牧行為。”修改為“國有森工企業要嚴格落實《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辦法》,巡查和制止破壞未成林造林地、幼齡林地的放牧行為。”
三是將第20條第一款“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監管內容”,修改為“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對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的保護、修復、利用、更新等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破壞森林資源等違法行為。具體監管內容如下”。理由是,《森林法》第七章“監督檢查”,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森林資源的保護、修復、利用、更新等進行監督檢查。
將第20條第一款第二項“2、天然林保護工程、全面停止天然林商業性采伐目標、任務、資金、責任‘四到省’落實情況”修改為“2、天然林保護修復目標、任務、資金、責任‘四到省’落實情況”。
四是將第20條第一款增加一項,“10、國有森工企業森林經營方案執行情況”。理由是,《森林法》第53條規定,重點林區的森林經營方案由國家林草局批準后實施。省林草局對重點國有林區實施監督檢查,其工作重點應放在對森林經營方案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五是將第24條增加一款,“對森林資源保護發展工作不力,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國有森工企業,除依據《森林法》規定約談企業主要負責人外,重點監管結果將作為調減該企業項目資金、資源調配上的優先考慮因素。”理由是,重點林區國有森工企業作為《森林法》賦予的國有林區林業經營者,擔負著對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的法定職責。對森林資源保護發展工作不力,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重大事項,不僅要約談企業主要負責人,還應在相應的項目投資政策上予以調整,以儆效尤。
六是刪除第25條,因林長制考核體系已涵蓋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經營保護工作考核。
此外,對一些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二)對《吉林省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行政執法管理辦法》作出以下修改
一是將第2條“違反野生動物保護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法規等破壞森林資源行政違法行為。”修改為“違反野生動物保護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法律法規等破壞森林資源行政違法行為。”
二是將第4條第一款“各級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劃分承擔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行政執法職責,并明確行政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修改為“各級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劃分承擔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行政執法職責,并明確行政執法機構。”
三是將第4條第二款“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行政執法,依法組織查處重點國有林區森林、濕地和野生動植物等違法案件。”修改為“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行政執法,依法組織查處重點國有林區森林、濕地、野生動植物林木種苗及植物新品種等違法案件。”
四是刪除第8條中“參照《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6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令第8號)執行。”
關于印發《吉林省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監管辦法》《吉林省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 吉林省林業和草原局



